替同事贷款遇“陷阱” 借款人消失替人还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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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10:39 生活报 | |||||||||
同是银行职员,又是同一间办公室的同事,却昧着良心骗对方替自己贷款,最后携款潜逃,将近万元的债务留给了昔日的好友。日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贷款纠纷案件。 李刚与张军系哈市某银行的同事,平时关系很好。2002年初,张军找到李刚说,他想贷款投资做生意,让李刚帮他贷款,赚了钱算李刚一份。看在好友兼同事的份上,李刚就答
2002年12月5日,李刚将其身份证、名章、工资卡交给了张军,并同他一起到信用社办理了9000元借款,借款利率为6.6375‰,借款与还款的期限为2002年12月15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该笔借款的经办人为张军。借款申请书、质押借款合同书及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贷款凭证上的借款人栏内印有李刚的名章,且记载李刚的身份证号码,质押借款合同书上有李刚本人签名。 哪知事后不久,张军就不知去向了。李刚四处打听张军的下落,始终没有找到。2003年底,还款期限到了,信用社向李刚催收贷款,李刚未还,信用社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李刚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000元,利息703.15元。同时一审法院依法冻结了李刚的工资款额9703.15元。 李刚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他没有在信用社贷款,该借据和贷款申请书上所盖的名章系张军私刻的,他在质押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后来补签的,当时未看清合同上的借款人是谁,他是以担保人的身份签的字。 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刚将自己的身份证、名章及工资卡交与张军办理借款事项系授权行为,张军以其名义办理借款后,李刚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已经明确表示对张军以其名义办理借款行为的承认。故李刚与信用社质押借款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当依法履行清偿义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庞永葆提醒市民,千万要谨慎对待自己的签名与有效证件,不可随意签署相关材料和将有效证件借给他人,以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本文人物均系化名)(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