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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狗咬人原主人赔 法院认为抛弃行为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15: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被弃动物致人伤害赔偿案,判决由动物原饲养人李某赔偿受害人王某医药治疗等费用1200元。

  李某原养有一条狗,今年5月,狗突然染上一种奇怪的病,身上皮毛逐渐脱落,模样十分可怕。李某嫌弃此狗,一天晚上将狗牵至街上丢弃。第二天,狗在街上突然向过路人王某奔去,并将其咬伤,王某立即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了疫苗,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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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12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将狗抛弃在街上,但因其抛弃行为将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身健康安全,因此,其抛弃行为无效,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仍应对狗致人伤害的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雷春荣 左功雄)(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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