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失约意外险赔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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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2:09 新闻晨报 | |||||||||
记者葛志浩实习生吕竹芸 晨报讯去年9月下旬,曹女士由单位组织去港澳旅游。谁知,在旅途的第四天曹女士突发脑溢血,终因抢救无效而客死他乡。嗣后,她的丈夫王先生想到,旅行社曾承诺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但当他向旅行社索要保险赔偿金时,却得知旅行社没有为旅客保意外险。于是王先生将旅行社及妻子的单位告上了法庭。日前,长宁法院认定,旅行社没有按合同履
当时得知妻子意外身亡后,王先生如遭晴空霹雳。此外,抢救用掉的6.7万余元对他来说也是很大的负担。这时,王先生想起,在妻子签署的旅行合同中,旅行社曾承诺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遂通过妻子的单位与旅行社交涉,要求得到保险金。可是,旅行社断然拒绝。深感受骗上当的王先生便将旅行社和妻子所在单位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旅行社一方表示,根据国家旅游局下达的有关文件,他们的确购买了保险。但险种为旅游责任保险,而非旅游意外险。因此,原告以旅游意外保险为由,要求给付保险金是没有依据的。此外,在出行前,旅行社也就“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一事向游客们作了告知,因此并无过错。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当时签署的《上海出境旅游示范合同》中明确写着,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意外保险。在实际操作中,这一保险费也被计入旅费总价中。因此游客完全有理由认为,旅行社已为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律师表示,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同时曹女士的单位须负连带责任。 而曹女士单位的代理律师提出,旅游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旅行社,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可是,旅行社却将这一费用算在了游客的身上。这明显存在商业欺诈的嫌疑。单位虽然是活动的组织者,只是代理游客办理旅游事宜,并没有过错行为。 日前,长宁法院判定旅行社赔偿王先生5万元,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