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盯黑网吧的6条狐狸尾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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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3:52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首席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刘玉民程虎随着整治网吧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非法网吧被依法取缔或者处罚,由此引发的民告官案越来越多地被诉诸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认定和网吧的六种违法行为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意见》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提供经营服务;第二,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三,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含局域网);第四,该场所是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电脑休闲室等。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行为的营业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黑网吧。 《意见》还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六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一是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二是已经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三是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擅自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四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五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六是其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意见》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被查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文化行政部门为适格的被告;对擅自设立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被查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适格的被告;对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等方面违法行为被查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为适格的被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