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名义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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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4:05 中国青年报 | |||||||||
据8月1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以“财政形势十分严峻”为由,陕西省山阳县小河口镇政府经过研究,日前下达了一份让机关干部组成工作队下乡以越权罚款、乱收费等形式增加财政收入的文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份文件在结尾还特别强调:必须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税收税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各项政策法规,注意工作方法等等。 这好像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不管自己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关下文单位总是忘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以法律的名义违法”。对发文单位而言,这种行为最大的好处是:可以用法律的名义来欺骗百姓,借法律的威严来打压群众。有了这几句话,言下之意是: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有法律为之撑腰。如果百姓不按规定办,就是“违法”。由于基层民众的法律知识有限,往往分不清文件规定的内容是否真正合法,也极容易被蒙蔽。因此,有这些话和没这些话效果可能大不一样,有这些话工作就好开展,因为群众谁都不愿意担“违法”的罪名。 以法律的名义违法,固然可以取得实际效果,完成各项行政任务。但是这种行为是一种十足的“败家”行为,对正在建设中的法治社会将起到毁灭性的打击。以法律的名义违法,首先毁掉的是“法”本身。法律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正义的化身、公正的象征。如果借用法的名义做坏事,必然使公众对法产生怀疑,进而失望、痛恨,认为法律不公正、不公平。久而久之,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就可能成为“恶法”,他们可能因此不再信仰法律。 其次,以法律的名义违法必然造成法律在当地失灵。当地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构,一级地方政府,可以如此不顾忌法律的尊严,通过歪曲法律来达到不正当目的,那么其他人怎么可能很好地遵守法律呢?我们讲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像小河口镇政府那样,法律非但没有治住权和官,反而被他们歪曲过来治民。这种局面长此下去,法律将形同虚设。《立法法》规定,任何单位的文件或决定应当符合法律,如有抵触则归于无效。但是,实践中并没有这样一种“纠错”机制,结果使违法的文件或决定大行其道,如果里面再加上依据某某法律,则将其违法性隐藏得更深了。许多时候,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自己都不知道,这正是以法律的名义违法最让人痛恨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