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药店新规定17日实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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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6:01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不久前经过听证的《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近日出台,并从8月17日开始实行。这是记者昨天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的。此次公布的这一规定,与初稿略有不同,采纳了部分听证代表的意见。比如对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店堂使用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现在规定城八区应在100平方米以上,10个远郊区县则采用全国最低标准,即从40平方米开始许可准入。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间隔距离和面积限制。
针对目前各家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仍然采用350米间距,商业中心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的规定。但对于商业中心区的界定,也采纳了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商业中心区,该规定解释为是指从“北京市‘十五’时期商业发展规划”中列出的传统商业中心、现代商业中心和市级商业中心名单中认定的若干商业中心,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公布。规定中的其他信息,可查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bjda.gov.cn)。 作者:戴菁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