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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说法”打起持久战,值不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7:13 新晚报

  本报讯 (贝亚记者张素梅)只因5元钱车费而引起了一场纠纷,公安机关3次调解不成,又经法院两审判决,时间长达4年,值不值?引人深思。

  2000年3月的一天,赵女士去呼兰办事,雇了高女士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在途经某单位时,赵女士要求高女士在楼下等一会儿,自己上楼去取份材料。由于不见赵女士出来,高女士就上楼找她要车费。一方要10元,一方只给5元,为此二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扯拽。赵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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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随后拨打“110”,派出所认为该案不构成治安案件,未予立案。

  随后,赵女士到呼兰第一医院要求住院,该院以其未能出具公安局的验伤单为由,未给她办理住院手续。随后,赵女士又到市红十字中心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手腕及拇指软组织挫伤、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神经官能症。3月末,当地派出所立案。呼兰中医院诊断赵女士患冠心病、心绞痛、血管性头痛植物神经紊乱,赵女士入该院治疗30天。

  2001年7月,原呼兰公安局下发调解书认定本案不构成治安案件,高女士并未厮打赵女士,不负责赵女士的任何损失,由高女士向赵女士赔礼道歉,赵女士给付高女士5元车费,但双方均不服。随后,原呼兰公安局又于当年11月5日和2002年5月20日两次下达调解书,要求高女士赔偿赵女士200余元,赵女士给高女士5元车费,但双方还是不同意。2003年6月11日,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高女士赔偿其各种损失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赵女士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赔偿调解书一年后,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女士又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对公民受到人身伤害主张权利的期间定为一年,赵女士未能在上诉期限内主张权利,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日前终审判决,再次驳回了赵女士的上诉。

  启凡律师点评:

  5元车费,4年纠纷,而且还没带来一个令原告人满意的结果,除了诉讼时效原因之外,在处理纠纷的态度上,要有一个积极的原则。

  民事纠纷,特别是仅仅涉及财产赔偿数额的纠纷,应以息诉解纷为主,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进行处理,切不可动辄就提起诉讼。因为打官司的过程不但要付出很大的诉讼成本,而且还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痛苦。需知:诉讼手段是最后的手段而不是最佳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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