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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积极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 11万元债权失去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7:38 大连晚报

  当事人不积极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11万元债权失去法律保护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原告西岗区某公司诉张某借款纠纷一案,日前由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结,由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大连西岗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大连西岗区某公司11万元债权不予保护。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被告张某原系原告西岗区某公司下属市场饭店经理。从1999年3月至2000年9月20日先后向原告借款11万元,约定200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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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还清。2000年10月30日,原告向张某发出通知,要求张某在10月31日前必须偿还欠款。张某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

  据此,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即2002年11月1日前向被告张某主张权利,但原告没有证据,诉讼时效中断。 该案的被告代理律师对记者说,本案原告没有得到法院的保护,这是当事人不积极主张权利的结果,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灭失,并不妨碍债务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只是失去了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权利。

  作者:本报记者 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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