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姓随继父还是生父 杨浦区法院判决未成年人改姓须生父母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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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7:39 东方网-文汇报 | ||||||||||||||||||
通讯员 李学兵 记者 徐亢美报道
火冒三丈的孩子生父提起了诉讼。他认为,前妻胡某未经他的同意就擅改女儿姓氏的行为侵害了他作为父亲的合法权利,并对他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胡某恢复女儿的“耿”姓,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胡某则认为,耿某在离婚后未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她多次催讨女儿的抚养费,但耿某不理不睬,因为耿某不尽父亲之责,她才更改了女儿的姓氏。胡某还说,耿某曾口头同意过她为女儿改姓的主张。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决定未成年子女姓名是父母双方的合法权利。家庭破裂后,父亲或母亲一方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征得对方的同意。本案被告胡某称,女儿更改姓氏曾征得原告耿某的口头同意,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所以,法院认定胡某为女儿改姓继父之姓的行为侵犯了孩子生父耿某的合法权利。至于耿某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胡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女儿的原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