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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8:35 沈阳晚报 | |||||||||
赡养费案件管辖 读者问1:住所地在沈阳市于洪区的65岁农民张老汉生活困难。他有两个儿子,张大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张二住所地在丹东市振兴区。因两个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张老汉欲起诉两个儿子索要赡养费。张老汉可否在于洪区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张老汉可以向于洪区法院起诉两个儿子,当然,也可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或者丹东市振兴区法院起诉。婚前彩礼应返还 读者问2:某男为和某女结婚,按照当地的习惯,通过媒人给付某女1000元现金和若干其他财物作为聘礼。现某女提出与某男分手,但拒绝退还已收的财物。某男有权索回已给付的聘礼吗? 律师观点: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1、2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某男有权直接向女方索回已给付的聘礼,不成的,可以向收受聘礼的某女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解答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开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