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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6月,一女子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10:13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怀孕6月,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申请维权,遭遇当初合同“条款”限制……深圳“太太公司”驻宁办事处原办公室主任于芳深感无奈——

  深圳太太医药贸易公司驻宁办事处办公室主任于芳(化名),因怀孕被公司辞退后,向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后,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但法院却建议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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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怎么回事?

  怀孕6月,合同被终止

  于芳今年32岁,大学毕业后不久便应聘进入深圳太太公司南京办事处工作,后当上该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去年1月,于芳在南京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今年3月31日止。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员工若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协商不成,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去年9月底,已经31岁的于芳怀孕了。今年3月26日,怀孕6个月的于芳收到了深圳太太公司发来的通知,公司以合同约定期限到期为由,终止了与于芳的劳动合同。

  于芳说,接到公司通知后,她立即告知公司自己处于孕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不能在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终止合同。她要求顺延合同,但遭到拒绝。

  申请仲裁,遭遇打“回票”

  今年5月25日,于芳向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深圳太太公司却拿出了当时与于芳签订的劳动合同,提出管辖异议。该公司表示,除合同约定外,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于芳的工资是从深圳发放的,因此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应是深圳。为此,公司请求鼓楼区仲裁委对此案不予受理。

  鼓楼区仲裁委采纳了深圳太太公司的意见,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诉至法院,无奈终撤诉

  于芳不服仲裁委不予处理的决定,委托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勇、朱婷婷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于芳要求公司与她续签合同至哺乳期结束,并支付从今年4月至哺乳期结束期间的工资。江苏省高级法院曾就类似案例有过不予受理的批复。该批复规定,仲裁委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被诉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内”,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此类案件。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鼓楼区法院据此建议于芳撤诉。7月24日,于芳只得到法院撤诉,并向市仲裁委提起申诉。于芳告诉记者,法院不受理,如果市仲裁委也不予以受理,她就只能到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就意味着我可能要挺着大肚子在南京和深圳之间往返好多趟。”于芳说,“就算我胜诉,得到的赔偿可能只有1万元,连飞机票钱都不够。”

  目前,市仲裁委还没有就此案作出裁定。实习生 陈继祥 南京日报记者 朱晓露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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