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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被偷能否检查同车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11:09 江南晚报

  读者项友宝:本人上下班主要是乘坐公交车,有时遇到乘客钱物被偷的情况。前不久,一位乘客在车上被偷了钱,认为小偷还在车上,于是要求对同车乘客进行翻口袋“检查”,但遭到多数乘客的反对和拒绝。请问,失主有没有权检查同车乘客?同车乘客该不该拒绝检查?

  失主要求对同车乘客进行所谓的“翻口袋检查”,这实质上属于人身搜查的性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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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搜查,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由于搜查关系到公民的尊严、隐私和其他人身权利,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而且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由此可见,失主是没有权力对同车乘客进行搜查的,即使是相应的职权部门,也不能随便对乘客进行“翻口袋”之类的人身搜查,除非乘客自愿。

  乘客在钱物被盗后,应立即报警,并同时向司机反映。司机一般会停车等候警察的到来,并尽力让每一位乘客不离开。警察到后也只能作必要的调查了解。如果失主提供不出怀疑目标,警察经调查后也无法确定嫌疑人,那就无法做进一步处理。如果失主能锁定具体的嫌疑人,甚至有其他乘客作证,失主或者警察也只能要求嫌疑人主动掏出腰包检查,而无权直接进行“搜身”。如果嫌疑人不予配合,警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并在办齐相关搜查手续后,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搜查。(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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