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条例:示枪吓人、随意鸣枪将被严肃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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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21:4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记者杨维汉)检察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示枪恫吓他人或者随意鸣枪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警械警具应当慎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日前出台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中对检察人员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检察人员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致使枪支丢失、被盗、被骗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枪支走火,致人伤残、死亡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条例》指出,检察人员违反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