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贷人告工商银行计息有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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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02:14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沈凤丽 市民杨小姐向工商银行住房贷款55万余元,但还款9个月后突然发现,银行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4.2/1000计息,而是按日利率0.14/1000计算。这样每逢大月她就多付了利息,9个月累计多付了383元。为此,杨小姐将贷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黄浦支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一起告上了法庭。昨天,此案在黄浦法院公开审理。
去年5月30日,杨小姐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黄浦支行签订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55.7万元,20年还款期,每月等额本金还款,还明确约定月利率为4.2/1000。可后来杨小姐发现每月还款并不“等额”,月利息有增有减。由于同时还向浦东发展银行申请了房贷,去年年底,杨小姐经过比较,发现了计息方式有问题。 对此,工行解释说他们是按上级银行的指示,以日利率0.14/1000来计算。这样每逢大月,月利率就变成了4.34/1000。杨小姐认为这违反了当初的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工行则表示,合同的确约定月利率是4.2/1000,但后面还约定按日计息。他们完全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计息方式施行,即月利率/30天×实际天数。同时强调这种计息方式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而且业内惯例也是如此。 但对于银行的解释,杨小姐和她的代理人吴冬律师表示,工行依据的是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出具的利息计算方式的复函。但根据国务院规定,人民银行发布规范性文件,应由人民银行调法司审核后,以人民银行的名义出具,单个部门出具的机构公文不具有法律效力。他们认为:既然在合约上明确约定了月利率,就应遵守。 由于考虑到类似贷款用户面数量巨大,杨小姐在要求工行返还多收利息外,还要求给予1元的经济赔偿。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还要求法院依据已造成的恶劣影响,对工行予以训诫或处罚等其他民事制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