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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收了贷款利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08:40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骋)市民杨小姐在贷款购房后,发现贷款给她的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按日利率0.14‰计算贷款利息,而不是按约定的月利率4.2‰计算,结果多收了贷款利息。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杨小姐诉至法院讨说法。昨天,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5月30日,杨小姐与工行签订了《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2‰,以等额本金方式还款。之后,杨小姐发现工行按日利率0.14‰计算贷款利息,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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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利率4.2‰计算。按日利率0.14‰换算成月利率的话,每逢31天大月,计收利息的月利率将为4.34‰,而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4.2‰。故每逢大月,工行均多收取了利息。为此,杨小姐以工行违约,将其推上法庭,要求工行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贷款利息;退还多计收的利息300多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对此,工行代理人辩称,按日计收贷款利息是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形成的惯例。据了解,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居民中,90%的市民向银行贷款购房。在昨天的庭审中,杨小姐表示,在购买房屋时,贷款银行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自己根本无权自由选择贷款银行。而众多商业银行并没有这一“惯例”。法院昨天没有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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