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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户籍制改革 全省统称“湖北居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09:45 武汉晚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兵 通讯员 沈政) 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昨日正式启动。

  在省政府全面部署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会上,省公安厅副厅长周厚震指出,本次户籍管理改革要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以居住地登记为户口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收入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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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公布的具体措施为: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以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各种表、簿、册一律按户口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除武汉市在2006年前逐步改革到位外,其他市(州)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以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各种表、簿、册一律按户口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户口类别采用新的编码;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已换发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数据库中的户口性质登记,要进行更换或转换,确保户口登记的一致性。

  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除武汉市在2006年前逐步改革到位外,其他市(州)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凡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市被录(聘)用工作2年以上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市居住地入户。

  放宽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未成年子女,不受条件限制,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经有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准予落户。非婚生育、被遗弃的婴儿凭有关部门证明准予落户;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部门公证,可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不办理暂住证。我省就读于省外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或外省来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切实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迁移政策规定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在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恢复其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经原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并补发后,再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对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在原籍恢复其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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