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10:41 法制日报 | |||||||||
江西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 本报南昌8月12日电(肖艳 刘见洲 刘慧平记者李青赵文明)昨天,《江西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度(暂行)》以及江西省卫生厅制定的相关制度正式实行,标志着江西开始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
据介绍,江西省卫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只许可、不监督”或因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擅自收费,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借机摊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卫生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接受有偿服务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等。行政许可过错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将受到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任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