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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车还款:奔驰输了上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10:41 法制日报

  退车还款:奔驰输了上海“问题奔驰”案一审结案

  本报上海8月12日电(记者 刘建通讯员东亮)本报曾数次报道的消费者状告问题奔驰轿车一案有了初步结果。今天,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退车还款,消费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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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徐春淡诉称,2003年3月,他在上海奔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公司)处签订了一份由奔驰公司提供的、合同对方为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以人民币109.5万元的价格向二被告购买了一辆S280奔驰轿车。可当他在提车回家途中,车即发生方向机总成漏油、中控门锁自动上锁功能丧失、后行李箱盖开启不便的情况。此后同年6月30日、7月31日和12月30日,该车又陆续发生ESP左后轮车速传感器电路故障、H2故障灯不亮、加速无力、引擎故障、仪表盘失灵等质量问题,因此要求将该问题车退还奔驰公司。

  被告奔驰公司和进出口公司辩称,目前我国法律对退车无明确规定,即使参照其他产品的“三包”条例,也要经过对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仍不能恢复功能方可退货。该车的辅助功能或某个部件有故障,并不能认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还称S280型奔驰轿车已停产,无法给徐春淡更换,也不同意徐的退车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购车双方合同的约定,“如供方所提供的车辆与本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运行使用的,则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货款,收回车辆。”但由于合同中对标的物的品质未作出约定,且“严重不符”、“无法正常运行”的标准约定不甚明确,如果按照进出口公司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而言明显不合理,故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限制原告解除合同退还车辆的理由。

  法院继而认为,该车在交付使用后短期内即发生数次故障,且故障涉及车辆方向机总成、车轮车速传感器、行李箱盖、中控门锁等多个部位,使原告陷于车辆故障的反复修理之中,这不仅影响原告对该车辆的正常使用,而且导致原告对该品牌失去原有的信心。原告依法有权合理要求被告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现原告在经过连续修理仍然没有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不再愿意继续选择修理这一救济方式;而更换同型号车辆的救济方式也因被告的原因无法实现;至此,原告在订约时的期待已基本落空,原告要求行使退货权利而解除合同,于法无悖、合乎情理,法院予以支持。

  在酌情扣除了部分折旧款后,法院判决进出口公司返还给徐春淡购车款1005620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15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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