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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如厕摔死医院难逃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14:05 江南晚报

  本报讯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病人在医院摔伤致死的案件。最后根据证据,依法判定双方均有责任。

  去年7月2日,年近八旬的郭老汉因腹泻至无锡市一家区级医院就诊,医院安排其在观察室输液治疗牞郭某家属也安排了陪护人员。输液期间,郭某感到内急,遂由陪护手拎输液瓶搀扶如厕。谁料,在踏上厕所台阶的一瞬间,郭某仰面摔倒,后脑勺重重摔在地上,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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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迷。在送往附近另一所医院救治后,郭某一直没有苏醒,呈植物人状态。郭老汉家属在与该区级医院交涉后,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医院协助家属抢救病人,支付5000元。关于责任及其他善后事宜待郭出院或病情好转后双方再议。此后,该医院实际先后支付郭老汉家属共计人民币1万元用于治疗。

  去年10月24日,郭的家属以郭老汉本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医院厕所无照明、地面有积水导致郭某摔伤。医院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药费16万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22万。而被告认为,事发时厕所内亮着灯,地面无水,郭摔倒是由于自身身体欠佳及高度近视的原因。原告主张的医药费用大部分可以报销,因此仅能主张自理部分,且原告还在治疗中,尚未定残,无权主张残疾赔偿费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眼看郭老汉恢复无望,他的家属决定中止治疗。当年12月4日,郭某出院,3天后死亡。今年1月13日,郭的三个子女申请参加诉讼,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7605.58元、护理费6750元、丧葬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1513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未尽到管理职责,确实存在过错,且与被告摔倒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郭老汉疏忽大意,未谨慎行路也有过错。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医院另行支付原告人民币8万元。

  (符锡梅汪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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