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获赔6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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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14:13 温州都市报 | |||||||||
陈乃界 黄若珮 本报讯本报社会新闻版8月10日刊登《游泳池边受伤该不该获赔?》一文后,当天下午,鹿城工商分局双屿工商所相关人员召集当事双方进行协商,由游泳池老板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马某680元经济损失。
当天下午,双屿工商所执法人员进行调解时,游泳池老板述说,当时他自己并不在场,工作人员已经代为处理此事。他愿意为马某的医疗费“埋单”(依据马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金额405元),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总共愿意赔偿500元。 马某给工商人员看了自己的伤口,认为当时游泳池工作人员带她到附近医务室处理伤口,因为医务人员处置不当,使其错过了处理伤口缝针的最佳时机。同时她又因此事耽误了十来天的工作时间。她认为1000元的赔偿并不过分。后经工商人员努力,最后双方同意赔偿金额为680元。陈乃界黄若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