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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件”岂能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05:01 中国青年报

  据8月12日《新京报》报道:2003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不公开的“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了“桂高法[2003]180号”通知(以下简称“180号文件”),对13类案件暂不受理。这13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案件的上诉方均为群体,动辄是上百人。“180号文件”由广西高院办公室印发,共750份,下发对象包括全区各级法院、柳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和北海海事法院。虽然该文件备受争议,但在过去的11个月里已经成为广西各级法院拒绝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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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起草者向记者表示,180号文件所列的13类暂不受理的案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做出的,而且均可找到司法解释或上级精神的出处。但他们表示不能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的详细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做出新规定之前,我们仍将执行这个文件。”8月2日,广西高院的新闻官黄星航告诉记者。

  且看这13类暂不受理的案件: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两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十二、因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这个文件的出台,名义上是因为一些群体性事件,即使法院判决也不能得到执行,“而且有可能造成社会上的不稳定”。事实上它偏向强者的倾向是极其明显的。其所谓“公正执法”,“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实际上是法院逃避矛盾的借口。法院实行驼鸟政策,天下就平安无事了吗?法院可以逃避矛盾,广西这个地方却逃避不了矛盾。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自己首先逃避矛盾,那么地方上的矛盾只会越来越激化。长此以往,一定会给群体性的暴力冲突埋下隐患。

  虽然这个内部文件出台的真实目的我们暂时无从探究,但笔者认为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是不符合法律精神和程序的。

  首先,广西高院没有作出立法性规定的权力,也没有司法解释权。它这样做,既是侵犯公民的诉权,也是对全国人大立法权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越权。

  其次,法律是一种公开公正的规范性文件,是社会的公器,具有普世价值。公开性是其不可违逆的基本特征。广西高院以“内部文件”指导法院审判,实际上将法律这个社会公器变成了自己的私人物品,它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大忌,理应被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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