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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二百五”不侵犯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09:10 现代快报

  快报讯副校长一句“二百五”的骂语让学校职员觉得在众多老师面前受到了“侮辱”。该职员将副校长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日前,该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04年4月26日下午4时许,南京市建邺区业余体校副校长王某将一张经过校长审批、经手人为自己、金额为3200元的现金领款单交给该校职员费某,要求费某将此款领取,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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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发放。费某认为该款数额大,经手人不是自己,且现金私自存放不符合财务制度,当即拒绝办理此事,因此与王某发生言语冲突。争吵中,费某用难听言语辱骂王某,王某则用“二百五”等语回骂。2004年5月,费某诉至建邺区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在一定场合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王某承担精神损失费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单位领导,有权力分配原告工作任务,可原告用极不恰当言语辱骂被告,致被告用“二百五”等语回骂,故原告应对纠纷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单位负责人,用“二百五”等不文明语言回骂原告亦有失分寸,但该语对原告不具有特殊针对性(意即原告本身不是人们理解中的“傻子”)。尽管原告感到屈辱,但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并不必然导致降低。法官认为,名誉权是否被侵害,不是以原告主观认识为标准,而是按客观标准来确定。综合纠纷的起因,双方在纠纷中的过错程度、社会的一般评价标准等因素分析,原告所诉被告名誉侵权理由不成立。

  作者: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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