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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春天发出最后通牒》接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02:18 时代商报

  《沈阳春天发出最后通牒》接续———部分业主表示用“法”维权上期回顾:7月31日,位于沈阳市中街的“沈阳春天”购物中心的部分业主,收到管理费由每月每平米50元涨到80元的通知,业主们认为公司是在合同期内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双方为此发生矛盾。

  就在本报刊登了《“沈阳春天”发出最后通牒》这篇报道的当天,“沈阳春天”对尚未交纳管理费的业主再次表示:不交纳管理费者将面临1000元的罚单。第二天,该公司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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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总经理又与业主们进行了沟通。在这种情形下,九成的业主交纳了管理费用,但仍有近10名业主表示无法接受这种无理要求,准备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临时开出的千元罚单

  昨日,记者从“沈阳春天”的业主处了解到,8月13日当天,未交纳管理费的业主们都接到了一张从“沈阳春天”下发的《罚款通知书》(下简称罚单)。业主们在罚单上看到,“由于你户尚未交纳8月的管理费用,现公司决定对你户处以1000元的罚款”。业主们还注意到这张罚单上并没有任何的公司公章,而该公司的管理人员也挨个地通知业主,如在当天不能交纳管理费,就要收取罚款了。第二天,“沈阳春天”的姚总经理与十多名业主见了面,转达了公司对这起事件的态度和意见。不交管理费只能撤场

  记者就此采访了“沈阳春天”的陈经理,她告诉记者,根据业主对管理费变动产生的争议,公司的总经理亲自与业主进行了交流。在这件事情上,公司仍是那个态度,由于公司管理和内部变动产生的管理费由50元/月变成80元/月是公司发展的需要,拖欠管理费的业主必须要补齐费用才能继续经营,否则就只能撤场。对于8月13日“沈阳春天”下达千元罚单的情况,陈经理表示当天没有值班不是非常清楚。接受新标准是迫于无奈

  在“沈阳春天”,记者再次对业主进行了采访。一些已经交纳了管理费的业主表示,虽然自己已经按照新的标准交纳了管理费,但也是无奈之举。一方面是慑于“沈阳春天”下发的罚单;另一方面,他们仍然想继续在这里经营,如果继续对抗下去,势必对收入造成影响。

  另据记者了解,截至昨天晚上,“沈阳春天”四楼仍有大约10名业主没有交纳管理费,他们认为“沈阳春天”擅自提高管理费,是单方毁约,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对于“沈阳春天”的做法,他们表示无法接受,并准备就此诉诸法律。[律师说法]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的董安全律师: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1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出租人以表面合法的合同形式来达到将自己的意志不顾公平原则地强加到承租人身上,以达到非法目的,其合同自始无效。变更合同条款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进行,擅自、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承租的业主忽视了自己和出租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并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沈阳春天”并不是中国《行政处罚法》授权的罚款制定单位,无权对业主进行罚款。承租的业主有拒绝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权利,他们有权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见习记者 吴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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