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得代收保险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02:28 三秦都市报 | |||||||||
今年秋季开学在即,近日记者不断接到部分家长打来的电话称:每到开学后除给孩子缴纳了应缴的学费、择校费、借读费外,孩子还会今天几块、明天几毛的向家长要钱缴纳类似保险费的其他费用,这些庞杂的费用到底咋样收家长心中也没谱,想通过记者了解这方面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记者8月15日就此采访了我省物价和教育部门,他们明确保险费采取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学校不得代保险公司收取。
据悉,我省规定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的代办费用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向学生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记者了解到目前西安市物价和教育部门已确定的代办费包括课本费、统考招生费、文体卫生费、班费、自行车保管费、住宿费、冬季取暖费、计算机培训费等9项,并制定了明确的收费标准。我省规定教材费、资料费按实际定价收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证件工本费及国家统一举行的各类招生考试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及补考不得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校发放的各种证件按成本收费,并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备案;体检费按省物价局、卫生厅颁布的《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执行;代办的个人用品按进价加10%收取;保险费应采取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学校不得代保险公司收取。 坚决禁止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强行要求学生购买课外读物、辅导材料、报刊、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任何地方和部门也不得向学校和教师摊派报刊订阅或强制教师捐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