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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盗 状告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07:17 潇湘晨报

  本报讯衡阳市储户谢小平储存在银行的5万元巨款被人从网上银行转走4.5万元,此案目前尚未侦破。为了追回被盗款项,谢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衡阳市石鼓区法院一审判决谢胜诉,而银行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衡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去年9月12日,谢小平将5万元钱存入自己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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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所属的大桥储蓄所开立的活期账户中。9月21日,谢小平持存折前往取款时惊讶地发现,自己账户的余额只有5000元,其余款项已被人取走。谢小平找到银行方面交涉,经银行查实,是一名操衡阳口音的男子持姓名为“谢小平”的假身份证于9月15日在该行所属储蓄所开户,并通过网上银行将谢小平的4.5万元存款转往其他账户后盗走的。假身份证的号码与谢小平身份证的号码一样,但住址不同。这显然是有预谋的犯罪。双方向当地警方报了案,但该案至今未破。

  在警方立案侦查此案的同时,谢小平多次找到银行要求兑付存款,但银行未予理睬。今年4月7日,谢将衡阳建行告到衡阳石鼓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银行兑付其存款4.5万元。

  谢小平认为,被告在未经得其自愿和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巨额存款采取对转的方式被他人冒领,这是被告的失职。衡阳建行则认为是原告在使用存折密码时没有采取保密措施,造成密码泄露,加之其身份证号码失密,存款被盗取是原告的过错造成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石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自己的存款存入被告处,被告作为储蓄机构有保护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审查不严,导致原告的4.5万存款被人冒领,被告应负全部责任;银行提出的“存款是因存款人本人的过错而导致被冒领”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证实,故不能成立。石鼓区法院根据《储蓄管理条理》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衡阳建行兑付谢小平储蓄存款4.5万元。记者周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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