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10年“暴跌”到18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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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09:04 东方网-劳动报 | |||||||||
一个是贪污罪,一个是滥用职权罪;一个是将判刑10年以上,一个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李小华律师辩护后改变的结果,也是他履行辩护人职责的结果:辩护人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地为当事人免除或减轻处罚。 罪犯姓黄,原是一家食品总厂的副厂长。当时,食品总厂决定设立注册资金为60万元的N公司,按规定总厂出资10万元,其余50万元采用职工集资入股的方式来募集。筹建子公司
黄某利用自己身为总厂副厂长、全面主持工作的便利,擅自决定从总厂财务账上支出50万元,作为职工个人的集资款。此后,黄某又决定将总厂投资的10万元法人股转为N公司职工个人股,并从账上划了10万元给总厂,作为归还总厂的投资款。然而在N公司,并无职工以入股的形式将10万元注入。之后,黄某又决定将N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为此他虚构了15个自然人股东出资的“事实”。两年后,由黄某操作将15个虚构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给了一家公司,但该家公司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又过了两年,这些股权“转让”给了黄某,从而使黄某在N公司的股份达到了67%,N公司实际上成了黄某的私人公司。 虽然黄某将N公司变为私人公司的行为长达8年之久,其间黄某还辞职离开了总厂,但是事情还是败露了。最后,检察院以黄某涉嫌贪污60万元向法院起诉。 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的李小华和黄双全两位律师担任了黄某的辩护人。在对N公司长达数年的账目进行清查后,两位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首先,黄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他的行为系挪用公司款项50万元给自己使用和给他人使用的营利活动行为。辩护人指出,实际在案发前7年,黄某已经从N公司的账上将50万元资金如数归还给了总厂。但是由于总厂的财务没有将该笔款项登记入账,以至于公诉人错误地得出黄某侵吞50万元而构成贪污的结论。还款的行为有银行往来的记录可以证明。根据我国法律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规定,黄某的行为更符合后者。另外,两个罪名在量刑中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依据前者,黄某将获刑10年以上,而后者的刑期则为3年以下。辩护人同时指出,黄某有自首的情节。 最后,法院以黄某犯有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虽然,法院只采纳了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但辩护人对贪污罪的质疑,引起了法庭的足够重视,从而认定黄某犯有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记者吴蓉(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