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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不应变成“忠诚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09:57 浙江在线

  [案例]温州市区一家鞋业公司老板,将“离岗”的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违约金。但到底是员工擅自离岗,还是过于“苛刻”的《技术保密协议》吓跑了员工?日前,这起劳动争议经鹿城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该公司败诉,应支付拖欠该员工的4000元工资。

  该公司诉称,去年4月,他们聘用周某从事鞋样设计开发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周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任何一方如擅自解除合同,应支付5000元违约金。去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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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月初,该公司提出要和周某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的要求,但遭周某拒绝。此后,周某离开该公司,还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擅自离岗应付违约金

  原告公司:周某以拒签保密协议为借口,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周某是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约定应该支付其违约金5000元。

  保密协议显失公平

  被告周某:该公司所谓的《技术保密协议》实在难以接受,该协议规定如解除合同后,在数月内不得去同类企业工作,协议规定的只是处罚而没有奖励,所以才不同意签订。后来,公司还因此没收了考勤卡,甚至不让去食堂吃饭,这与擅自离岗事实不符。

  解除合同证据不足

  法官: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因对《技术保密协议》的具体条款发生争议,导致了双方为劳动合同的是否继续履行发生纠纷。但该公司认为周某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

  契约应体现公平自愿

  法律专家:目前由于同业竞争激烈,加上人才缺乏,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留住人才,一些企业要求中高级技术人员签订这种《技术保密协议》,这从企业自身的发展来说是无可非议的,但保密协议作为一种契约,应体现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要规范。用人单位不应该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将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演变成“忠诚条款”,限制正常的人才流动,或者出现一些不平等条款,让离职人员的权益受到损害。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潘贤群 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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