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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取代理费 代理人被判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0:34 生活报

  本报讯哈市刘某以公民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非法收取代理费5000元,案件败诉后拒绝按合同返还当事人代理费。近日,哈市道外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返还代理费。

  日前,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03年2月,李某因与案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在上诉期间李某经人介绍找到刘某,刘某让李某上诉并表示二审可以胜诉,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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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代理费5000元给刘某,刘某以公民身份作为原告的二审代理人,若原告二审败诉,被告除退还代理费外还赔偿原告上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给付刘某5000元代理费,但二审败诉后刘某只退还了2000元。

  道外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返还李某代理费3000元,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810元。据道外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栩介绍,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取得职业资格的人不得从事以牟利为目的代理诉讼,被告虽然以公民名义代理诉讼,但以牟利为目的代理诉讼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故被告收取原告代理费是违法的。(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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