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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咋检测职能部门请您建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2:0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商品房室内环境检测要纳入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检测范围,并且必须由经过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检测机构责任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由国家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读者如对房屋建筑质量检测有建议,可拨打省建设厅质量监督站电话0371—6248134或登录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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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由国家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范了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等工程的质量检测,要求对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室内环境、防雷系统和建筑节能的检测,必须由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委托方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责任,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引进了不良记录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该负责人解释说。当检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检测机构不仅不能因接受了有偿委托而缄默,还必须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此外,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和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以确保公正检测。

  据悉,该《办法》从即日起到8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读者如果有意见或建议可打电话0371—6248134(质监站)、6229271(法规处)反映,也可以登录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反映。(记者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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