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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辞写入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2:46 汉网

  汉阳法院此举为全省首次

  “法院是否越权”成关注焦点

  一公司近日在与女工打劳动官司时称“农民工与城市工有别”,而受到汉阳区法院谴责,谴责之词还在我省首次被法院写进判决文书。然而,这一做法,却遭到一些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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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

  【事件】

  张某在我市一集团公司当了18年工人。去年“五一”,正值“非典”时期,公司放假前开会要求,非本市职工放假期间必须每天到厂里报到。张某没听清要求,放假期间没有每天到车间签名。

  假期结束,张回厂,发现黑板上公布了辞退自己的决定。

  张就此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补发张的工资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等。

  公司不服,认为张是农民工,和城市工有区别,没有义务为张缴纳保险,公司将官司打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仅因张在节日期间未回厂报到便予以辞退,处理过重,应予撤销。由于诉讼中双方均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公司赔偿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元,补缴1995年1月至2002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张的工资损失2000元。

  对于原告所称“被告系农民工,无义务为之办理社会保险”的说法,法院明确表示:这是对农民工的歧视,并将“对其歧视行为予以谴责”的话语写入判决文书。

  【正方观点】汉阳法院:为弱势群体说话

  对于此举的目的,汉阳法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当初在写判决书前,并没有刻意和明显的目的要把谴责内容写进去,只是感觉到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对员工的确有某种歧视意向,为了以一种严肃的姿态纠正错误行为,达到引起公司重视的目的才这样做。

  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因在该案中,被告是社会弱势群体,法院此举动只是匡扶正义,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公平。

  【反方观点】律师:谴责超出法院职权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邓保同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决书的规定,法院无权将“带有感情色彩”和“单方观点”的意见写入判决书。

  他说,结合本案实际来讲,“被告系农民工,无义务为之办理社会保险”的话,法院认为该公司对农民工用了歧视性的语言。但严格来说,法院这样认为过于武断,因为是否为歧视性语言,不是由法院一家说了算,法院可能认为某些话是歧视性语言,而对于当事人或其他人来说并不一定带有歧视性,这应该由专门部门来界定。

  邓保同表示,法院办案应该“错就是错,对就是对”,不能轻易对某件事或某个人加以评判,任何带有个人色彩的东西都不能写进判决书,因为这样会有失公正,毕竟谴责涉及到的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记者王川通讯员冯明)(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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