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婚前盟誓》失效 再婚妻子难与养子争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3:51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张老伯与沈老太系再婚夫妻,婚前张老伯立下婚前盟誓,言明将名下房屋产权转给沈老太。老伯去世后,其与前妻的养子一直居住在该房内,沈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取得房屋产权。但由于盟誓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成为一纸难以兑现的空文。 张老伯与前妻一直居住于延吉七村一租赁公房内,1997年6月买下该房产权,产权人为张老伯。1999年,前妻去世。1999年11月,年逾七旬的张老伯与六十多岁的沈老太结为再婚
2002年6月,张老伯因病去世,沈老太与老伯的养子为延吉七村房屋归属问题对簿公堂。养子辩称,延吉七村房屋是其养父母共同财产,养母去世后,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张老伯写下盟誓时,未征得自己同意,沈老太亦未按盟誓约定承担他的生活费用,现要求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对该房予以分割。此外沈老太在阳曲路有一套房屋,是与其养父婚后的共同财产,也作为遗产一并分割。 法院认定,虽然张老伯在《婚前盟誓》中将该房产权赠与给原告,但处理的是不属于其的财产份额,且生前也并未将产权过户给沈,该赠与行为现已无法继续履行。阳曲路房屋其中属于老伯的份额应作为遗产一并分割。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公司对两套房屋评估出的价值,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将延吉七村房屋判归张老伯养子所有,阳曲路房屋判归沈老太所有,张老伯养子给付沈老太财产补偿款3.6万余元。作者:通讯员李铭记者王凤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