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瓶啤酒丢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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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4:19 新晚报 | |||||||||
本报讯 (贝亚记者张素梅)员工偷拿单位一瓶啤酒,所犯错误是否情节轻微?单位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罚重不重?“一瓶啤酒”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竟打了二审官司。 今年40岁的程某是某啤酒公司员工,6年前,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03年12月。2001年,该公司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在召开的第一届员工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员工守则》。2002年夏天,程某偷拿公司啤酒一瓶,为此,该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一、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制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员工守则》中规定:员工盗窃或非正当渠道占用公司财物金额不论大小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由此,该公司与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驳回了程的诉讼请求。 启凡律师点评: 一瓶啤酒数量虽小,但在性质上也是一种盗窃行为、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制裁。 它反映在劳动关系上,虽因情节轻微,数量不大,不构成刑法制裁,但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或行为守则中明文规定,这种情况应该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