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制定保障规章农民工将实行月薪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4:19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哈尔滨电(记者孙英威)黑龙江省的农民工从今年起将实行月薪制,《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草案)》已经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即将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达460余万人。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使大批农民依靠进城务工增收致富,今年全省计划转移农村劳动力350万人。但与
为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草案)》。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用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较为严重的现状,草案规定了建筑工程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并存入指定银行。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