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学校可诉不小的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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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6: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媒体时不时地会报道一些“学生告学校”“老师告学校”之类的消息,实际上,学校能真正成为被告真的很难。 多数情况下,法院对学生的起诉大多都不受理。去年,重庆某高校两名大学生恋人因怀孕被学校勒令退学,两学生就此告上法院,而法院却以“学校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几年前,湖南某学校教师因在讲课时向学生宣讲“读书为了挣
还好,近日有好消息传出,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司法解释,将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中,不再只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内部处理。也就是说,“学校无讼”局面将被打破。 这个司法解释要是真能出台,莘莘学子就有幸了,最起码它从法律上赋予了学生诉讼权。其实很多情况下,我们关心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可能并不在于法院判谁赢谁输,而在于确认学生有没有权利起诉,法院有没有权利审判。怎么判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有没有权利则是更深层次的问题了,差别不可谓不大。 更何况,此类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后,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平精神。以往,一旦发生教育纠纷,学校的娘家人———教育行政机构就成了解决问题的部门,“为亲者讳”,教育行政部门还是应该避避嫌。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欣喜若狂,要想真正维护学生的权益,恐怕更重要的是要在相关法律中对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加以规定,而不仅仅是将其“高悬”在宪法之中。另外,有个问题也值得关注,学生在诉讼阶段中的权利如何保障?举个简单例子,如果一个学生被退学,是否一定得等到诉讼成功之后才能恢复上学资格?由于行政优先权的存在,高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罚在学生诉讼期间依然得执行,法院应更多地限制被诉的高校行政行为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尹辉·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