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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为村里还债村主任被告答应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20:07 法制晚报

  本报讯平谷区某村委会主任王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为本村还电费,到期未还结果被信用社告上法庭。今天上午9时,双方在平谷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王某承诺于今年11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另两位村干部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4月,村委会主任王某为偿还本村的电费,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由于农村信用社不同意以村委会名义借款,要求王某以个人名义借款,王某遂以个人名义同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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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贷款本金为2万元,借款期限为2001年11月21日至2002年11月20日,借款利率为6.81‰。村干部孙某、田某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王某用借款缴纳了村委会欠的电费。贷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农村信用社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孙某、田某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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