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儿子"有责赡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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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3:27 新闻晨报 | |||||||||
记者李郭平通讯员朱金彪方芳 晨报讯18年前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如今老了,生活状况日见下降,于是要求养子尽赡养之责,可是,当时几乎是被“父母”赶出家门的“儿子”已经不认老母亲了。日前,松江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并判决18年前的“儿子”每月给付“老母亲”50元生活费。
于清桂婚后一直没有小孩。1953年,于清桂夫妇收养了他们远房亲戚生下的男孩,取名陈秋生,并将男孩当亲生儿子一样宝贝。在将秋生抚养到13岁后,这对夫妇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尽管如此,他们仍然将秋生抚育成人,还于1977年帮他张罗了一房媳妇。不久,秋生也做了爸爸,原本就有些紧张的住房变得更紧张了,为此家里发生了几次争吵。 1985年,于清桂的两个女儿也到了谈婚论嫁年龄,老两口商量至少要有一个女儿招女婿。对此,陈秋生有些想法,他认为家中住房紧张,自己作为长子已在家里结婚生子,所以两个妹妹都应该嫁出去。为招女婿的问题,老两口与秋生小夫妇闹得不可开交。第二年的8月,老两口向松江法院提起解除与陈秋生收养关系的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解除了收养关系。 一晃过了18年,于清桂的老伴早已过世,老太也已76岁,靠每月不多的养老金生活,两个女儿收入也不高,无力贴补老母亲。这时,老太又想起了18年前的“儿子”。当年,她把不满1岁的秋生抚养至成年,而之后,陈秋生还没尽过一天的孝道。 今年7月15日,于清桂老太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要求“儿子”每月支付其生活费300元,但陈秋生表示双方收养关系已解除18年,不同意支付生活费。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曾经的养父母,既然已尽了抚养义务,将养子女抚养成年。则养子女成年后,应当依法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本案中母子之间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老人毕竟将“儿子”抚养成年,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较少,按照情理和社会公德的要求,陈秋生应适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