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告倒被救者 肇事和被救者判赔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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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3:39 东方网 | ||||||||||
今年44岁的林强,是抚顺有机化工厂的下岗工人。 去年4月30日早晨,在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小泗水公路旁干活时,一起干活的崔某6岁儿子从公路对面横穿马路过来,不远处一辆载货的农用三轮车正快速驶来。 眼见着车向孩子撞去,林强快速跑上公路将孩子推开,自己却被三轮车撞伤,身上多处受伤
闻讯赶到的人们同崔某一起,将男孩和林强送到了抚顺市第二医院救治。 医院经过对林强检查确诊为脑挫裂伤、左胸多处肋骨骨折、血胸腹部闭合损伤、左小腿开放粉碎骨折等等。 昏迷半月后才苏醒过来,至今仍躺在病床上。 治疗肇事者和被救者都闪了 当时,林强住院的费用已近2万元,也都是向亲朋好友借的。 林强早年下岗,家庭生活也不富裕,和林强同在高湾经济区居住的崔某一家也是如此。当时崔某夫妻二人和林强都在车祸事发地打工。 事故发生后,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很快进行了责任认定,撞伤林强的三轮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被救儿童负次要责任。 林强在抚顺和沈阳两地医院治疗了80余天,共支出医药费5万余元;而肇事的司机事发后只付出了2.8万元医疗费,被救儿童的家长却未做“表示”,甚至还“蒸发”了很长时间。 一时间,林强一家愁眉不展,生活陷入了困境。妻子每天守护着病床前的丈夫,医院的催款单一张接着一张,让这个无辜的家庭增加了许多的烦恼。 诉讼得到应有的赔偿 无奈之下,林强委托代理人在今年6月21日,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和被救者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3万元。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为给见义勇为者主持公道,法官依法积极审理和判决,还批准林强缓交了4000多元的诉讼费用。 望花区法院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审理和确认,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农用三轮车司机负70%责任,被救男童(监护人)负30%责任。由此,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林强医药费42887.79元,伤残补助费27924元,其他费878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总计金额8259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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