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境外夜总会输出劳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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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8:09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为维护好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南京市政府近日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意见》。 这份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经营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应业务。外派劳务经营企业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出示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依法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严禁外派
对于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有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对在办理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或劳务人员出境后从事职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不相符并造成后果的,应实行反查制度,追究中介单位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