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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家药品购销单位签廉政合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8:38 南京晨报

  晨报讯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昨天上午,南京市玄武区卫生系统7家医疗单位的院长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大型药品营销单位代表共同签定了《药品购销廉政合同》,此举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及药品营销单位尚属首次。

  合同规定: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药品采购制度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程;严禁采购人员在非办公地点单独洽谈业务,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回扣;医务人员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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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任何借口向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索要宣传费、开单费、回扣等好处费;新药品使用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引进、使用。不得向医疗单位销售假、劣药品,不得到药品管理及采购人员的家中洽谈业务,不得到门诊部或病区私下向临床医务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不得将药品直接委托临床医生进行销售,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医务人员促销费、开单费、提成等好处费等,如发现假、劣药品等违约行为,经销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为确保药品购销廉政合同得到落实,该区还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如出现违约,药品营销单位可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举报;医院工作人员如违约,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可向各医院行风办反映、举报,如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举报者经济奖励。药品营销单位如出现违约,医疗卫生单位有权终止与药品营销单位的业务关系,所签合同自然终止,营销人员不得在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营销活动,所有代销药品一律扣发,并承担药品总金额的100%违约金。

  作者:石萍 丽萍 玄检 徐丽辉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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