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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要求信息公开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9:3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董女士委托律师查阅董家自1947年至1968年居住过的房屋房产档案信息资料,徐汇房地局做出了“不予查阅”的回复。董女士认为徐汇房地局拒绝提供查阅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告上法院。昨天,这起全市首例市民要求信息公开案在徐汇法院开庭。

  1935年出生的董女士称,其父于1947年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本市岳阳路200弄14号的房屋,并在1947年9月1日起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携子女居住。“文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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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家该房屋的原始资料灭失。有关档案资料在徐汇区房地局,但是当时属于不公开范围,无法查询。今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后,董女士委托律师向徐汇房地局提出申请,后得到书面答复:该房屋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女士不是产权人,故不提供查阅。董女士认为徐汇房地局拒绝提供查阅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判令徐汇房地局提供该房屋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董父购买产权及后被政府接管的相关档案资料信息。

  法庭上,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董女士是否有权查阅该档案资料。董女士提供了户籍记录,证明董家自1947年起居住该房屋至1968年,她认为自己有权查阅。而徐汇房地局据相关信息称,该房屋1948年才建成,1955年由政府接管,现属于“徐房集团”。根据1998年颁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查阅暂行规定》,只有产权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查阅,董父并非产权人,无权查阅原始凭证。

  其二、查阅内容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董女士强调今年已出台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徐汇房地局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免予公开的依据”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有关的档案信息,违反该《规定》。而徐汇房地局认为此房产档案原始凭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因此不予查阅。

  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实习记者忻意(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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