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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企业起诉国土资源部一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9:4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8月17日消息 山东青岛博青公司告国土资源部行政许可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方青岛博青公司经理赵晨介绍说,博青公司是日本博多海沙贩卖协同组合1998年经批准在青岛市胶南市注册成立的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先后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等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海域使用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并投资1000多万元勘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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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湾外海A区海沙资源情况,购买了采沙设备。在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后,博青公司在2001年9月13日正式开始采沙作业。但是他们的船在第一天采沙时,就被青岛海洋局查扣,随后又被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采沙作业一直无法进行。博青公司先后以行政复议、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3年3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青岛海洋局对博青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处罚程序违法,判决予以撤销。但此时青岛博青公司有限期两年的采沙许可证到期,他们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延续在青岛胶州湾A区采沙许可证的申请。国土资源部在征求山东省政府、青岛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不批准博青公司继续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手续的通知,并要求博青公司在限期内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原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博青公司在行政复议不被支持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国土资源部代理人提出他们作出不批准青岛博青公司办理延续采矿许可证手续的根据,是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认为胶州湾外海不适宜采沙作业。就青岛胶州湾外海采沙引起的问题,青岛市和山东省政府曾向国务院提出请示。国务院将该请示转由国土资源部处理。国土资源部在征求当地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依法作出不批准博青公司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的通知。该代理人说,国土资源部不批准博青公司继续采沙一不是环境原因,二企业本身也没有违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决定主要是考虑“敏感地区”的公共安全问题。

  而博青公司则提出,我国矿产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不允许采矿作业,而今年4月新出版的海图证明,原许可证批准博青公司的采矿区不属于上述三类地区。博青公司的代理人还当庭拿出了新海图证据原件出示给法庭和国土资源部的代理人。他提出,当地政府的不同意见不能作为国土资源部拒绝颁发延续采矿许可证的依据。此外,博青公司还提出当地政府认为胶州湾外海不适宜采沙,但他们有证据表明当地政府却给其他企业发放许可证,允许其他企业在博青公司勘查的区域内采沙作业。博青公司的代理人还当庭出示了这些证据。对此,国土资源部的代理人说,博青公司不允许在该海域采沙,主要是企业背景问题。(钟河)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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