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析幼儿园凶案:精神病人的"罪"与"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1:23 东方网 |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室主任韩玉胜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时认为:虽然现在有许多人在谈论此事时,都预设犯罪嫌疑人徐和平是精神病人,但现在说徐和平患有精神分裂症有些不合时宜。 韩玉胜说,规范地讲,当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处于精神病状态时,刑法上不负刑事责任,由其家属或看护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对患者进行看管,
说到幼儿园的责任,韩玉胜认为幼儿园领导没有做到对所用的人进行全面考察,是一种失察和失职。因为小孩没有抵抗能力,教师又多是女性,因此幼儿园是一个很特殊的地方。目前国内对于单位的后勤人员没有明确的职业资格规定,比如幼儿园只是对老师有要求,而对门卫等无明确的准入标准。 对有过精神病史的人,关键看经过治疗现在状况怎样,对于幼儿园这种弱势群体为主的单位,原则上是不应该聘用这种人的。 但是另一方面,韩玉胜也强调说,如果这件事导致了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拒绝,那又会诱发新的社会问题,因为得过精神病的人也要吃饭,他们的工作权是不应该被剥夺的。 北京市残联副主席贾志民对韩玉胜的这个观点深为赞同。贾志民对中国《新闻周刊》说:现代社会的工作节奏加快,人们的外在压力太大,那些小心眼、争强好胜的人尤其容易患病。比精神病人更痛苦的是他们的家人,承担着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如果说盲人是“残中之残”,那么精神病人家庭就是“困中之困”。比如精神病人在安定医院一个月的住院费就是3000元,有的病人一住就是十几年。 其实,与残疾人一样,精神病人也不应受到社会歧视。虽然国家原则上没有什么行业绝对不允许有精神病史的人就业,但很多单位仍然不愿接收曾经有过精神病史的人,觉得他们是对其他人的威胁。但是,对于这些人来说,“就业就是一种康复”。充实的工作会冲淡他们的胡思乱想,促使他们回归社会。 贾志民介绍说,国外很多政府都把精神病人管理得很好,我国在这方面的力度还不够。我们的社会应该更加关注精神病人,毕竟精神病人得到合理安置,社会才会更加安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