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特大盗窃倒卖文物案一审:文物大盗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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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2:2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17日电据河北《燕赵都市报》报道,8月13日上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承德特大盗窃倒卖文物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海涛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王晓光、闫峰、张华章、陈凤伟等4人犯倒卖文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2年、2年(缓刑3年)。 7月7日至8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特大盗窃倒卖文物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海涛在1992年至2002年担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保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文物档案,以非外八庙文物代替库藏文物,以文物残件、部件、附件代替库藏文物,以库藏某一文物代替另一文物等方法,多次盗取外八庙文物库内的馆藏文物,共窃得乾隆粉彩描金无量寿坐像、紫金嵌松石无量寿佛等馆藏文物及文物部件259件。经鉴定,李海涛所盗窃文物中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56件,三级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未定级文物39件。李海涛卖出盗窃文物152件,其中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47件,三级文物50件,一般文物12件,未定级文物39件,李海涛从中获得赃款320余万元人民币和7.2万美元。案发后,尚未卖出的文物全部被追缴。 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李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晓光、闫峰、张华章、陈凤伟明知或应当明知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予以倒卖,从中牟取利益,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倒卖文物罪。法院依法判处4人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到1万元。 法庭宣判后,李海涛和闫峰当庭表示上诉,其余3人表示不上诉。(三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