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及专利法保密条款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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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1:31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今天上午9时,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了“电子基因生物工程物理制剂及产品”发明人丁家树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一案,这是第一起涉及专利法保密条款的案件。丁家树指出,“如果将我的核心技术公开,那么我国将损失250亿的无形资产。” 庭审现场
丁家树当庭称,他的发明是非常重要的科技经济发明,国家专利复审委要求在说明书中将核心技术详尽地表述是不合理的,在申请专利时,他一再提出应适用专利法的第四条,“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是不能公开的,并应按保密办法实施。”但是国家专利复审委的人对其意见不理睬。最后因为说明书对技术内容不详尽,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而驳回专利申请是不合法的。 案情回放 1999年8月24日,丁家树为自己的发明产品申请专利。2002年3月22日,国家专利复审委驳回了此申请,理由是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其申请的技术方案;其次说明书中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产品。丁家树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国家专利复审委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作者:王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