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到手报废合同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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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2:28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贝亚 记者张素梅)买了二手车后,才发现是台报废车,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法庭给出答案:卖的退钱,买的退车! 2001年,家住道里区的姜某想买台二手车,在旧车市场相中了康某的捷达车,当时,该车车辆年限标的是1995年,双方签了车辆买卖协议。去年9月,姜某打算将这台捷达车卖掉,于是与想买车的李某签订购车协议,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并约定自购车之日起发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与李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车辆已实际交付,但因该“争议”车已到报废年限,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依据有关规定,报废车辆不得出售,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姜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某购车款3.5万元;李某则将购买的捷达车退还给姜某。姜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法院。 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市法院认为,姜某卖的车已到报废年限,双方买卖车辆的协议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维持原判。 启凡律师点评: 二手车的特点是“二手”,属个体交易,应该对卖方的诚信有特别的考察。 为增加保险系数,在买卖中要设定前提条件,一般应该是买方先交些许定金,大部分现金应等过户后再支付,因为过户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对车辆确认审查的过程,不能过户的车辆,尤其是报废车是不能买卖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