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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发被告卖盗版遭索3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3:09 新京报

  原告方是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等3单位,超市发称只是出租场地没有卖盗版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在北京拥有84家连锁超市的超市发公司,被指大量销售盗版音像制品,被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北京东方影音公司、中录德加拉家庭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50万。超市发称,他们只是将超市中的部分场地租出去销售音像制品,是否盗版与己无关。昨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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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北京东方影音公司称,他们为《泰坦尼克号》、《珍珠港》、《加勒比海盗》、《海底总动员》、《怒海争风》、《阿甘正传》等众多影片的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版权拥有者,享有的版权已为国家版权局及文化部批准。这些音像制品由中录德加拉家庭娱乐有限公司独家发行。

  三原告称,近期,他们发现超市发公司的多个门店内大量销售侵犯其版权的盗版音像制品,为此,他们于今年4月5日,在超市发的三个门店随机抽取了部分音像制品,发现了60部侵权产品,三原告公司还将这些侵权的音像制品作了公证,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原告认为,超市发公司作为在北京市拥有84家连锁超市的大型知名商家,进行大规模销售盗版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超市发公司称,他们只是将超市中的部分场地租赁给有销售音像制品许可证的经销商,而其超市因为没有许可证是不允许经销音像制品的。

  在签订合约时双方有口头协定,这些承租户为独立经营,因产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纠纷,出现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租户自行承担。为此他们还出示了部分承租户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面对原告所出示的由超市发超市开具的购买音像制品的发票,其代理人称,那只是他们管理上的漏洞。购买音像制品要单独交费,并不和其他商品一样通过交费通道,消费者由此便可知并不是超市发所销售。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罗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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