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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突病逝 子女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6:58 大连晚报

  老太突病逝 子女打官司沙区法院一审判养老院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36000元本报记者 江宁

  本报讯赵家三兄妹将年事已高的老母亲寄养在某养老院,并与养老院签订了合同,但老人在养老院时因病死亡,赵家三兄妹认为养老院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将老人送到就近医院抢救,致使老人死亡,将某养老院告上法院,要他们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日前,沙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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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养老院败诉,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36000元。

  2003年9月,人到中年的赵家三兄妹将自己的老母亲送到某养老院分院寄养,并与某养老院签订了寄养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第9条约定,寄养的老人出现突发事件,除采取救护措施外,应及时将老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并通知单位和家属。

  今年6月10日晚8时左右,赵氏兄妹的母亲在养老院感到不适,约1小时后死在养老院。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氏兄妹说,今年6月10日晚8时左右,老母亲感到不适,同室老人将工作人员叫来,工作人员认为没什么事,转身走了。以后,老人感到难受,同室老人再次叫来工作人员,再次量血压,打电话通知总院医生前来,然后离开。总院的医生约在当晚9时赶到分院,但老人已没有心跳和血压,医生对老太太进行了急救,但已无效。原告认为,自己母亲感到身体不适时,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叫来医生或者叫来“120”急救。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按照寄养协议书规定,及时对原告母亲进行救治,造成原告母亲死亡。因此要求赔偿。

  被告某养老院委托律师辩解说,我方作为护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了必要的工作,对老人采取了急救措施,我方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与某养老院签订寄养协议书,原告将自己母亲寄养在某养老院,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认真履行自己责任。原告母亲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随时可能出现突发事件,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已十分清楚这种情况,对养老院自身所能采取的行为和手段具有局限性也知道,在原告母亲发病时,被告除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外,应及时按照协议的约定,将病人送到就近医院救治。被告在老人发病后一定时间内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老人送到就近医院救治,有过错责任。

  法院于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某养老院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共计36000元;被告返还原告住院押金2000元、伙食和护理费余款573元。

  作者:本报记者 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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