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市民随时可获法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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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7:23 深圳商报 | |||||||||
我市昨首颁法律援助受援证 低保市民随时可获法援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通讯员马灼兵)昨天下午,宝安区的关雅鹃女士从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志新手中接过了法律援助受援证。关女士是我市第一个获颁法律援助
为了方便群众,除了向低保对象发放法律援助受援证外,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还把法律援助站点的范围扩大到各个社区。结合各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力量,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力争在今年底以前在每个区成立一个具有咨询和办理民事案件功能的示范性法律援助站。 低保市民都可获免费法援 关雅鹃女士是第一个获得法律援助受援证的低保市民。20年前,关女士一家从沈阳来到深圳宝安区沙井镇。从1991年开始,关女士与丈夫先后患上了颈椎病和脑中风等重疾。目前关女士一家三口只能依靠低保补助来维持生活。关女士说:“领到了受援证,心里踏实多了,真想不到自己还有免费打官司的权利。” 据介绍,我市首批颁发的法律受援证集中在宝安、龙岗两区。宝安区首批申报发放的《法律援助受援证》为1866人,龙岗区首批申报发放的《法律援助受援证》为1908人。其余各区的摸底工作正在进行,预计在年底之前,全市所有享受低保的市民均可获得法律援助受援证。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朱向坡介绍,法律援助受援证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刷,享受深圳市低保补助的居民方可获得该证。法律援助受援证为持证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证明,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受援证与低保证同时使用,持证人不再享受低保时,应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法援工作站不得收费 【又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凡是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工作站将被警告、责令整改或整顿,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被撤销。 根据该办法规定,任何机构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也不得在机构名称中包含法律援助字样。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所设的工作站进行年检。如有工作站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变相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不能正常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等情况,将受到警告、责令整改或整顿,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被撤销。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通讯员马灼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