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摩上牌照 您得先体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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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7:40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身体检查的通告》,通告要求,在本市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者,必须进行体检,符合有关规定才予办理。 通告要求,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需持残疾证(下肢残疾)到指定医院体检。初次申请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年满16周岁。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须具有下列残疾条件之一:单、双下肢或单、双足截肢;缺足大拇趾或缺其余四趾;单膑骨摘除或双膑骨摘除;单股骨头更换、坏死或双股头更换、坏死;小儿麻痹后遗症或其他原因造成单、双腿变形,肌肉萎缩明显;下肢瘫痪(单腿或双腿);任何原因造成的两腿不等长、相差5厘米以上;任何原因引起的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僵直;因坐骨神经病变引起的永久性下肢行走艰难;残疾军人下肢被定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经地方医院复查认可。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其他身体条件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两眼视力均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5或对数视力表4.7(允许矫正);无红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心肺功能正常,无器质性病变;上肢运动能力正常,无残疾;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其他疾病。 身体符合上述标准的,体检医院须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相应栏目内签注身体残疾的详细情况,并签字盖章。申请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检、鉴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