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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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7:49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洪建军涉嫌盗窃一案(详见本报5月5日A4版深度调查)目前有了新的进展。湘潭市检察机关继5月中旬批准对洪建军取保候审后,近日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洪建军的弟弟昨日表示,他们决定按有关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8月9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潭岳检刑不诉(2004)11号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称,被不起诉人洪建军盗窃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建军涉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鉴于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前后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经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洪建军不起诉。 记者 常 乐 王冠华 实习生 宋一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