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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7:49 潇湘晨报

  本报讯洪建军涉嫌盗窃一案(详见本报5月5日A4版深度调查)目前有了新的进展。湘潭市检察机关继5月中旬批准对洪建军取保候审后,近日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洪建军的弟弟昨日表示,他们决定按有关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8月9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潭岳检刑不诉(2004)11号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称,被不起诉人洪建军盗窃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建军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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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盗窃罪,于2004年3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3月29日和5月2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月29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2月25日凌晨2时,被不起诉人洪建军利用周彪驾驶的小货车到湘潭市中建五局广电中心工地办事之机,偷拿钢管架管1.412吨,价值5224元。在转运赃物途中被抓获,赃物全部被追回退还失主。被不起诉人洪建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鉴于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前后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经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洪建军不起诉。

  记者 常 乐 王冠华 实习生 宋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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